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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您认为这个体育仲裁和您以前做的商事仲裁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陶景洲:最大的区别就是快,这个仲裁24小时必须做出裁决,但是商事仲裁可能24个月都做不出来。另外,在一般的仲裁情况下,基本上是矛盾双方各自指定一个仲裁员,然后两个仲裁员一起指定一个仲裁员,或者是仲裁机构的主席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体育仲裁里面这3个仲裁员都是主席指定的,没有双方指定仲裁员的机会,双方指定仲裁员会造成时间浪费。应该说这是两个最大的区别。
DT:3位委员同时负责是为了仲裁案件的公平吗?
陶景洲:是的,比如说我是法籍华人,就不能管和中国和法国有关的案子,当然也不能管我们的客户,比如说美国游泳队和几个运动员都是我们的客户,我就不能在他们所涉及的争议中担任仲裁员,因为仲裁必须要独立、公正。
DT:会不会发生一个案子中3位仲裁委员观点不同的情况?
陶景洲:可能,这3位特别仲裁员都是临时仲裁庭的主席来指定的,临时仲裁庭的主席再在这3个人里面指定1个人作为3人小组的首席仲裁员,首先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这3人有争议,两个边裁意见一致,认为某一方应该赢,首席仲裁员说了也没用,如果说3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那就首席仲裁员说了算。
DT:您这是第一次参与奥运仲裁吗?
陶景洲:我是第一次有幸参加。其他的11位委员大多数都有过奥运会或者是冬季奥运会的临时仲裁经验。国际体育仲裁庭的想法是让新老仲裁员一起工作,起到一个传帮带的作用,有几个参加过很多届奥运会,有的是刚参加过一届冬季奥运会,有的是既参加过冬季奥运会又参加过雅典奥运会。
DT:您是第一次参加奥运会临时仲裁,在前期您做了哪些准备呢?
陶景洲:奥运会临时仲裁的依据是奥运会的宪章,其次是过去的判例,体育仲裁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同样的案子以前已经判过了,那么对新案子裁决要与过去一致。
DT:方便透露一下以前几届奥运会有临时仲裁审判的案子吗?是什么类型的案件比较多呢?
陶景洲:与兴奋剂有关的比较多,还有的是关于参赛资格的,还有一些是关于席位分配,比如说你们国家分了三个,他们国家分了两个,有的国家说我不参加,剩余的名额应该如何分配,特别是有的人成绩是一样的。过去对裁判不公提的比较多,到最后他们发现裁判不公不是一个能够通过奥运临时仲裁院解决的问题。比如像足球赛,裁判就是当场的最终决定者,除非他是恶意的,或者说他没有表明他有利益冲突,否则的话,都要尊重裁判的决定。
DT:奥运会临时仲裁院费用是由国际奥委会拨款的么?
陶景洲:国际奥委会在几年前专门建了一个基金,是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因为原来是国际奥委会资助,有人提出这可能使人们感到案子不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牵扯到运动员和国际奥委会的官司,你怎么能够公正呢?所以,几年前他们专门建了一个基金,独立于国际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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