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III》欧洲协定的适用性遭到挑战。
她是法国人,他是英国人,他们刚刚从巴黎搬到伦敦。丈夫发现妻子红杏出墙,妻子苦苦哀求,希望能破镜重圆。他却更是无情,当天下午就在法国递交了离婚申请。法国法庭对待离婚案中无收入一方,以及过错方可谓苛刻之至。但如果女方先在英国提起诉讼,情况将大不一样。她的过错行为不但不会影响审判,还有很大机会得到相当一部分共有财产,甚至还包括终生的赡养费。
跨国离婚案总是奇闻层出,充满戏剧性,故此,尽可能使案情简化、常规,也就成了审判者们的自然反应。但作为近年在简化案情方面做出最大尝试的《罗马III》欧洲协定最近却被搁置。现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欧洲国家正加紧制订各自的调节协议。许多人对此并不看好。
争论的焦点自然是涉及跨国婚姻时,应该遵从哪一方国家的法律,众说纷纭。夫妇二人还可能长期居住在第三国,或者短期工作在第四国。周旋于各个司法机构,耗资巨大的法庭战争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下下策。
现在通常的做法是由第一个收到诉讼的法庭着手审理。此做法诞生于2001年,在阻止法庭拉锯战方面颇为有效,但却使夫妻之间变得更乐于争吵,因为犹豫不决,还试图化解婚姻危机的一方将蒙受更大经济损失。而《罗马 III》协议的目标是消除刺激迅速起诉的诱因。依据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时欧洲各国法庭会自动参照本国法律,定义婚姻。在一些国家,比如荷兰,这一做法已然被采纳。举例而言,一对在法国生活多年,刚搬到荷兰的夫妇申请离婚,将由荷兰的法庭处理资产,依据法国法律处理孩子监护问题。
这一做法在欧洲大陆尚可发挥作用,因为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体系建构都是基于罗马法,审判空间或者说法官决策空间近乎于零。浏览一下网站就可以查阅到相关法律条文,随即应用。但在英国这样的国家,采用这一做法简直就是噩梦。英国的法律体系偏好对每个案件都进行细致入微的深入调查,通常价格不菲,在此基础上,法官依据以往案例和英国法律给出裁定。
更加适当、有效的做法应该是直接找到由何方处理离婚案的决定因素,让该法庭遵从自己的法律。一位英国专家,大卫·哈德森提出了一种国际规则,离婚案中首要考虑婚前协定,其次是长期居住地,再次是诸如国籍等其它因素。如此,经过调解,庭外协议而不是让人生厌的诉讼赛跑,和平离婚才更有望实现。
综合编译=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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